進出口貿易如何進行《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報 3C認證就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簡稱。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法律依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范圍、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等作了統一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并根據需要進行產品檢測,經批準取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進口,并按照申報用途使用:
(一)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二)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四)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五)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六)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七)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者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對可免于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國家認證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試驗報告)等,經批準獲得《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辦理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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